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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幼兒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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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鑑林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有多名父母因分別把11至14歲的子女獨留在家而被警方拘捕。根據現行法例,把16歲以下的少年人或兒童獨留家中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有父母指出,鑑於十多歲的少年人有一定的自理能力,應該容許他們在特定情況下單獨行動。該等父母又指出,現時社區的託管服務的名額和範圍相當有限,父母得到的支援極之不足。若父母違例將子女獨留家中,可能導致子女被社會福利署暫時接管,骨肉分離。有調查顯示,接近五成的受訪兒童表示,假若父母因獨留他們在家而被罰,他們會感到無助、焦急、失望及孤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父母因獨留16歲以下子女在家而被拘捕的個案總數為何,並按子女所屬的年齡組別(即8歲以下、8歲至11歲,以及11歲以上至15歲)列出分項數字;
(二)政府有否計劃檢討現時關於獨留兒童在家罪行的法律條文;若有,會否考慮把適用於該條文的兒童年齡上限降低;若沒有計劃作出檢討,原因為何;及
(三)現時各區受政府資助的託兒服務的名額和服務時間分別為何;政府有否就這些服務的供求情況進行檢討,以及會否增加有關的服務名額?
答覆:
主席:
就陳鑑林議員提問的三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提供的資料,由二○○八至二○一二年的五年期間,警方每年處理涉及獨留兒童在家的個案數字,分別為40、58、60、43及61宗。警方並沒有備存按子女年齡分項的統計數字及父母被拘捕的個案數字。
(二)《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2章)訂明,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至於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事件的情況而定,例如該兒童的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現時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可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兒童的年齡等。我們現階段沒有計劃檢討相關法例。
(三)為支援一些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暫時未能照顧其子女的父母,社會福利署(社署)一直透過資助非政府機構為○至六歲的幼兒提供多元化服務,其中包括獨立或附設於幼稚園的幼兒中心、暫託幼兒服務、延長時間服務和互助幼兒中心。現時上述日間幼兒服務遍及香港各區,名額合共約29 000個;一般服務時間涵蓋星期一至六的上午及下午。
因應持份者對幼兒服務的需求,我們近年亦致力提供更具彈性的幼兒服務,以滿足家長的需要。在二○○八年十月,社署試行「鄰里支援幼兒照顧計劃」(坊間稱為「社區保姆」計劃);其後在檢視成效及需要後,於二○一一年十月把計劃常規化及擴展至全港18區,合共提供不少於720個服務名額。社署為營辦機構提供的服務名額只訂立下限,服務機構可在社署規定的最低名額數目之上,靈活增設額外的社區保姆服務名額,以應付實際的服務需求。該計劃的運作時間同樣具彈性,由早上7時至晚上11時,除星期一至五外,更涵蓋周六、周日和部分公眾假期。
此外,社署亦透過非政府機構以自負盈虧及收費的模式,為六至十二歲的兒童提供課餘託管服務,讓他們能得到適切的照顧。現時,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課餘託管中心有145間,提供約5 500個課餘託管服務名額。一般來說,中心會在星期一至五於不同時段提供服務,涵蓋上午八時至晚上七至八時。個別中心亦會按地區的實際需求考慮將服務延至晚上時段,以及在週六或暑假提供服務,以配合家長的工作時間。
社署一向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不同形式的收費豁免或減免資助,合資格的家庭可直接向營辦機構申請有關豁免。
我們一直關注各項日間幼兒服務的需求及運作情況,並透過地區福利辦事處了解各區人士對服務的需要。整體而言,現時各項服務仍有餘額。社署會繼續監察服務的運作情況,以確保服務能配合不斷轉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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