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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補習介紹,上門補習-
英文 / 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 嘉許狀及 證書事宜 摘要

【補習, 上門補習, 補習介紹】


通函旨在
通知
各中、小學
校長及教師有關
英文
/
普通話科教師申請

取語文能力
嘉許狀及證書
的詳情。
詳情
證書類別
2.
申請
領取
語文能力
嘉許狀

證書
的程序

20
1
2
/
1
3



進行兩
次,
教育
局現開始
接受本學年的




請。
(
i
)
語文能力
嘉許狀
(
嘉許狀
)
申請人
如整體能力達到
英文

普通話
科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第四等或
以上
水平,
教育

會應
他們
的要求,
向他們頒發嘉許狀。有關



普通話
科教師整體
能力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第四等或以上水平的
準則,
分別
詳列於附件一
及附件二

(
ii
)
語文能力證書
(
證書
)
申請人可在不同
時間
透過
不同
途徑
全面
達到
英文

普通話科教師

文能力要求

教育

會應
他們
的要求
頒發
證書
,以資證明

申請
辦法
3
.
有意領取第二段所述證書的人士,

可提出申請。
已獲
全面
豁免
英文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的
申請人
毋須


相關的
證書,因為
教育

通知
他們獲得
全面
豁免
的專
函已

證明他們達到
語文能力要求
的文件
。此外,
申領嘉許狀
的人

請勿同時申領同一語文科目的證書。
-
2
-
4
.
有關
嘉許狀

申請須附有
相關
證明
文件的影印本
,這類文件包括

(i)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考評局
)
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ii)
認可課程培訓機構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iii)
教育
局發出的
英文

教師語文能力要求全面
豁免通知書
/
普通話科
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部分卷別豁免通知書

5
.
有關
證書

申請

須附有
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本,這類文件包括

(i
)
考評局
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ii
)
認可課程培訓機構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iii)
教育
局發出的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部分卷別豁免通知書

6
.
所有
申請
表格連同
相關文件的
影印




20
1
3

7

31

或以



或送交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胡忠大廈
11

1107

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


惟教育
局將
不會
接受
臨時成績通知書
作為
申請
所需的證明文件

7
.
本通函附有
申請表格。該表格

可在
教育

語文能力要求


下載

http://www.edb.gov.hk/tc/teacher/qualifi
c
ation
-
training
-
development/qualification/language
-
proficiency
-
requirement/results
-
and
-
certificates.html
該表格
可複印
供教師使用。
有關
資料及
查詢
8.
有關
語文能力要求的
資料,請參閱第七段所列網頁。如
對上述事項有
任何查詢,歡迎


2892 5760

翁曉珊女士
聯絡

教育局


李煜輝
代行
二零一




二十六




整體能力
達到英文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的準則
教師如符合
下列
兩項
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英文科教師語


力要求第
4

或以上
的水平:
(i)
教師

全部
五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
3
等的水平。

「閱
讀」和「聆聽」兩卷
而言
,教師必須達到「
3

」或以上的
等級;至於「寫作」、「
口語


「課堂語言運用」三卷,
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

同一卷別
的各個範疇
全部
均達到

3

」或以上的等級;
以及
(ii)
至少有
三卷
取得第
4
等或以上的成績。就「寫作」、「




「課堂語言運用」三卷而言,倘
同一卷別中
半數以上
的範疇

同一次評核中
達到「
4

」或以上的水平
(
即在「寫
作」和「課堂語言運用」兩
卷中,有三個或以上的
範疇達到

4


或以上水平,而在「
口語
」一卷中有四個或以上的
範疇達到

4


或以上水平
)
,則有關卷別可視為達到第
4

或以上
的水平。
有關各卷別的成績
等級

可參閱由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
/
或培訓機



的成績通知書。



整體能力
達到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等或以上的準則
教師如符合下列
兩項
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普通話科教師語

能力要求第
4
等或以上的水平:
(i)
教師

全部
四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
3
等的水平。

「聆
聽與認辨」、「拼音」和「口語」
(

2007
年或以前的「口語
能力」
)


而言
,教師必須達到

3

」或以上的等級;至
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
的各個範

全部
均達到「
3

」或以上的等級;
以及
(ii)
至少有三卷取得第
4
等或以上的成績。就「課堂語言運用」


而言,倘
教師
在同一次評核中
,有三個或以上的範疇
達到

4


或以上水平,則
「課堂語言運用」一卷
可視為達到第
4

或以上
的水平。
有關各卷別的成績
等級

可參閱由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
/
或培訓機



的成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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