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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補習介紹,上門補習-
英文 / 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 嘉許狀及 證書事宜 摘要
【補習, 上門補習, 補習介紹】
通函旨在
通知
各中、小學
校長及教師有關
英文
/
普通話科教師申請
領
取語文能力
嘉許狀及證書
的詳情。
詳情
證書類別
2.
申請
領取
語文能力
嘉許狀
及
證書
的程序
在
20
1
2
/
1
3
學
年
內
進行兩
次,
教育
局現開始
接受本學年的
第
二
次
申
請。
(
i
)
語文能力
嘉許狀
(
嘉許狀
)
申請人
如整體能力達到
英文
或
普通話
科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第四等或
以上
水平,
教育
局
會應
他們
的要求,
向他們頒發嘉許狀。有關
英
文
及
普通話
科教師整體
能力達到語文能力要求第四等或以上水平的
準則,
分別
詳列於附件一
及附件二
。
(
ii
)
語文能力證書
(
證書
)
申請人可在不同
時間
透過
不同
途徑
全面
達到
英文
或
普通話科教師
語
文能力要求
,
教育
局
會應
他們
的要求
頒發
證書
,以資證明
。
申請
辦法
3
.
有意領取第二段所述證書的人士,
現
可提出申請。
已獲
全面
豁免
英文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的
申請人
毋須
申
領
相關的
證書,因為
教育
局
通知
他們獲得
全面
豁免
的專
函已
是
證明他們達到
語文能力要求
的文件
。此外,
申領嘉許狀
的人
士
請勿同時申領同一語文科目的證書。
-
2
-
4
.
有關
嘉許狀
的
申請須附有
相關
證明
文件的影印本
,這類文件包括
:
(i)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
(
考評局
)
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及
/
或
(ii)
認可課程培訓機構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及
/
或
(iii)
教育
局發出的
英文
科
教師語文能力要求全面
豁免通知書
/
普通話科
教師語文能力要求
部分卷別豁免通知書
。
5
.
有關
證書
的
申請
亦
須附有
相關證明文件的影印本,這類文件包括
:
(i
)
考評局
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及
/
或
(ii
)
認可課程培訓機構發出的成績通知書
;
及
/
或
(iii)
教育
局發出的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部分卷別豁免通知書
。
6
.
所有
申請
表格連同
相關文件的
影印
本
,
須
在
20
1
3
年
7
月
31
日
或以
前
郵
寄
或送交
至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213
號胡忠大廈
11
樓
1107
室
教育局語文教師資歷小
組
;
惟教育
局將
不會
接受
臨時成績通知書
作為
申請
所需的證明文件
。
7
.
本通函附有
申請表格。該表格
亦
可在
教育
局
語文能力要求
網
頁
下載
:
http://www.edb.gov.hk/tc/teacher/qualifi
c
ation
-
training
-
development/qualification/language
-
proficiency
-
requirement/results
-
and
-
certificates.html
該表格
可複印
供教師使用。
有關
資料及
查詢
8.
有關
語文能力要求的
資料,請參閱第七段所列網頁。如
對上述事項有
任何查詢,歡迎
致
電
2892 5760
與
翁曉珊女士
聯絡
。
教育局
局
長
李煜輝
代行
二零一
三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附
件
一
整體能力
達到英文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第
等
或
以
上
的準則
教師如符合
下列
兩項
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英文科教師語
文
能
力要求第
4
等
或以上
的水平:
(i)
教師
在
全部
五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
3
等的水平。
就
「閱
讀」和「聆聽」兩卷
而言
,教師必須達到「
3
等
」或以上的
等級;至於「寫作」、「
口語
」
和
「課堂語言運用」三卷,
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
,
同一卷別
的各個範疇
全部
均達到
「
3
等
」或以上的等級;
以及
(ii)
至少有
三卷
取得第
4
等或以上的成績。就「寫作」、「
口
語
」
和
「課堂語言運用」三卷而言,倘
同一卷別中
半數以上
的範疇
在
同一次評核中
達到「
4
等
」或以上的水平
(
即在「寫
作」和「課堂語言運用」兩
卷中,有三個或以上的
範疇達到
「
4
等
」
或以上水平,而在「
口語
」一卷中有四個或以上的
範疇達到
「
4
等
」
或以上水平
)
,則有關卷別可視為達到第
4
等
或以上
的水平。
有關各卷別的成績
等級
,
可參閱由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
/
或培訓機
構
發
出
的成績通知書。
附
件
二
整體能力
達到普通話科
教師
語文能力要求
第
等或以上的準則
教師如符合下列
兩項
準則,可視為整體能力已達到普通話科教師語
文
能力要求第
4
等或以上的水平:
(i)
教師
在
全部
四卷的成績必須至少達到第
3
等的水平。
就
「聆
聽與認辨」、「拼音」和「口語」
(
即
2007
年或以前的「口語
能力」
)
三
卷
而言
,教師必須達到
「
3
等
」或以上的等級;至
於「課堂語言運用」一卷,教師須
在同一次評核中
的各個範
疇
全部
均達到「
3
等
」或以上的等級;
以及
(ii)
至少有三卷取得第
4
等或以上的成績。就「課堂語言運用」
一
卷
而言,倘
教師
在同一次評核中
,有三個或以上的範疇
達到
「
4
等
」
或以上水平,則
「課堂語言運用」一卷
可視為達到第
4
等
或以上
的水平。
有關各卷別的成績
等級
,
可參閱由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及
/
或培訓機
構
發
出
的成績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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