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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 教育學院學生會不滿《教院條例》限制學生校董參與委任新校長之討論及投票,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學生會指《教育學院條例》歧視學生校董,純粹因學生身份而不能投票,要求高院頒令宣布有關條例違憲,並要求推翻教院校董會認為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學生校董不能投票選出校長推薦人的決定。 【記者陳超銓報道】教育學院學生會不滿《教院條例》限制學生校董參與委任新校長之討論及投票,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學生會指《教育學院條例》歧視學生校董,純粹因學生身份而不能投票,要求高院頒令宣布有關條例違憲,並要求推翻教院校董會認為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學生校董不能投票選出校長推薦人的決定。 控學生校董投票權受限 申請人是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會長黃俊邦,要求推翻教育學院校董會在去年6月22日不凖學生校董參與選新校長的決定。入稟狀透露,教院錯誤詮釋《教育學院條例》第11條(7),條例只限制部分校董會成員不可就校長或副校長的委任或罷免事宜參與商議或投票,而不是限制遴選委員會的投票權。入稟狀續稱,《教院條例》令學生校董的權利有別於其他校董,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的「人人平等」原則,造成「差別待遇」。學生會會長為學校要員之一,學生校董的權利應與其他校董均等。黃俊邦認為,他代表全校學生加入校董會,但現時學生校董是受到歧視,由於現正進行遴選校長的程序,所以希望法庭盡快安排審理。 據了解,目前香港八間資助專上院校當中,香港大學校務委員會、理工大學及城市大學校董會等設有一至兩名學生校董,就校長任免擁有商議及投票權,其中理大是於去年初完成修例。浸會大學、嶺南大學學生校董則可就校長任免提出意見,但無投票權。另外,中文大學校董會正在修例,會設立學生校董,並提交立法會審批。 補習 | 上門補習 | 補習介紹 | 補習 | 補習介紹 | 上門補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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