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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名冊查詢制 下月推行 應徵教師社工 須讓僱主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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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 政府下月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任何與兒童及智障人士有關的工作,僱主於聘請員工時可查核求職者是否曾經干犯性罪行。不過,家長為子女請補習老師卻無權查核。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表示明白家長的憂慮,承諾於落實機制半年檢討時,會考慮開放予其他人士使用。 記者譚淑貞、本報靜態組報道 警方將於下月1日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凡是與兒童及智障人士有關的工作,例如教師、社工、醫生、校巴司機等,若僱主在聘請時,對準僱員有懷疑,可以發一張文件給他,要求準僱員以個人名義,向警方申請查核紀錄,讓僱主知道他有沒有性罪行案底。不過,性罪行只包括強姦、非禮及對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等。至於偷窺、偷拍及露體等相關罪行不包括在內。 機制落實半年檢討 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昨日向社福界人士簡介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他表示,明白到家長可能在聘請私人補習老師時感到憂慮,但現階段只限社福機構及企業查核,半年後檢討時,才會開放予其他人士使用,包括家長等。 由於查冊機制屬自願性,黎棟國指若強制推行,要考慮法律因素提供更好的法律基礎。他又說,早前有調查指,有八成僱主會使用此機制,認為現時透過行政機制的做法可行,若要強制性進行,會令問題變得複雜。 目前,露體是以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檢控。至於偷窺及偷拍就以擾亂公眾秩序或者行為不檢作出檢控。不過,性罪行並不包偷窺及露體等,法改會委員解釋偷窺及偷拍會以行為不檢作檢控,不是明顯性罪行,所以不包括在內。 準僱員須出於自願 有參與制定機制的法律改委員會會員張達明指出,現時施行的法例對性罪行的概念,仍然停留在50、60年代,「若果所謂用番啲行為不檢罪,又或者遊盪罪,就當性罪行嚟講,就會令到好多根本同性罪行無關嘅罪行,都好似無辜被立咗入去。當初建議係乜嘢罪行,係立入個查閱制度入面」。 保安局提醒僱主,應徵時可要求準僱員進行性罪行紀錄查核,但準僱員須出於自願,並帶同僱主證明,向警務處申請,費用115元,由準僱員負擔。準僱員要親身前往警察總部辦理查核手續,辦事處會套取申請人的指模,結果會上載至自動電話查詢系統,申請人亦會獲發密碼,在一年內可自行致電查詢。當局表示,僱主無權主動向警方查詢,亦不應將申請人的相關定罪紀錄或個人資料向外透露,否則會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補習 | 上門補習 | 補習介紹 | 補習 | 補習介紹 | 上門補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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